美国东南部各州到2023年将新增15吉瓦光伏产能

2025-04-05 19:21:59  阅读 7292 views 次 评论 695 条
摘要:

二审法院以协议目的是行政机关出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完成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为由,将诉争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后,认为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享有优益权,其逻辑似乎是诉争协议的行政性决定了行政机关享有优益权。

二审法院以协议目的是行政机关出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完成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为由,将诉争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后,认为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享有优益权,其逻辑似乎是诉争协议的行政性决定了行政机关享有优益权。

但是,行政法律责任属于公法责任,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通过对违法行为主体实施惩戒以产生必要的威慑,防止违法行为主体或潜在的其他主体在将来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实现对社会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保护,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些行政法律责任形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对违法主体产生必要的威慑,而非对受害主体的损失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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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在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不同类型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可以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因此确定数字平台算法侵害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先区分此类行政法律责任的不同责任方式,然后再探讨确定不同行政法律责任方式所对应的归责原则。[39]这意味着在高阶的人工智能算法系统中,数据输入与结果输出之间就不存在清晰的逻辑链条,而是存在着近乎无限可能的逻辑分支,大幅度强化了所谓的算法黑箱问题,导致连参与编写算法代码的程序员也可能无法预测人工智能算法的进化方向。但是,接受行政处罚并非是平台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唯一行政法律责任方式,法律体系中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最典型的就是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任方式。大数据杀熟则是指平台企业通过算法搜集、分析平台用户的个人数据,发掘并根据平台用户精确的支付意愿与偏好数值设定相同商品与服务的差异化价格,充分榨取平台用户的消费者剩余,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传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比较容易确定,只要能准确定位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即可。

二、数字平台算法侵害行政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目前对数字平台算法侵害法律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责任上。诸如算法代码的设计开发、数据的收集传输、算法模型的训练、数字平台产品的制造等行为都是围绕平台企业的实际需要而开展,最终都是要为平台企业的营利而服务。但是,对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规定

福建省将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海洋渔业、林业、商务、消防及社会服务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下沉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等等,各省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下沉行政处罚权涉及的事务范围有部分重合,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将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是以乡镇人民政府缺乏行政处罚权主体资格为前提的。比较特殊的是,银川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跨越县级人民政府这一行政层级直接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1.行政处罚权下沉的实践变迁。

[31] 参见孔繁华:《授权抑或委托:行政处罚委托条款之重新解读》,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4期,第78页。在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委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主体和受托主体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这一点与《行政处罚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作为受托主体的其他组织存在规范依据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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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既不是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能的组织法补全,也不是对行政处罚权能、权限的授权。这又可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权下放属于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结构性变迁,不是行政执法权的授予或委托,只能在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基础上采取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形式为行政执法权全面下放提供合法性依据。行政建制的本质性差异决定了乡镇政府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基层政府的地位和作用。[17]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职能差异,也决定了二者的行政职权配置应当存在差异。

(二)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的学理分歧因在行政执法权下放改革实践中,行政执法权以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形态,[5]向前延伸为行政检查权,向后扩展至行政强制权。从内部行政法视角看,行政执法权下放所造就的下放—承接双重形态主体结构,并形成复合型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决定了行政执法权下放的性质定位应根据在不同行政层级间的下放情况具体厘定。[15] 参见郑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释义读本》,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8页。而更为奇特的是,陕西在一个省级政府规章中采用委托形式,在另一个省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中采取授权形式。

当然,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上的法律,不仅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5]还应当包括规章。三是,下放行政处罚权主要以省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载体,一并下放的还包括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具体行政职权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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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治理中,厘清多元主体围绕各自可适用的治理方式及其对应的尺度,以实现治理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也是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这一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维度。[32] 参见江国华:《中国乡镇政府治理的转型逻辑》,载《政法论丛》2022年第5期,第17页。

在依法行政框架下,以行政任务为导向,采取行政执法委托方式可以兼顾行政执法效能与行政执法公正的价值均衡,这并不违反行政职权不得处分原则。在这些地方实践中,行政执法权主要以委托方式下放,涵盖行政执法检查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下放主体包括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接主体有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构。(3)作为行政职权载体的行政组织,也是影响行政职权配置的重要因子。因此,《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也不构成对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授权。1.行政处罚权下沉的性质定位有别于行政执法权下放的性质定位。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行政处罚法》,以及对单行法总则部分和罚则条款进行一揽子修改,[7]才能弥合行政处罚权在组织法与行为法上的隔阂。

加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为固有取得行政管理职权(包括行政执法职权)的法人机关,在职能、职权上同态,在人、财、物上有独立的稳固保障。法律对行政处罚权行使有特别规定的,行政委托不得突破。

联合执法实践中尤其需要注意防止一个有权,一伙越权违法现象发生。另外,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行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民族事务领域的行政职权,其余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权大体相同。

行政职权的完整规范依赖于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双重规范形塑:一般由行政组织法对行政职权作原则性规定,进而由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法对行政职权进行具体规定,搭建一个行政职权的纵横坐标图,从坐标原点向外延伸的斜向则对应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权限。在这种行政职权与行政执法职权分工模式下,我国行为法将某一领域的行政执法职权赋予工作部门,工作部门则成为所属政府领导下主管某一领域行政事务的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也就是简称的行政执法权。

[18]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单行法规定的诸多具体行政职权,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使,这变相造就了乡镇人民政府无法行使对应的行政职权,进而实质上凸显了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领域行使的行政职权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特指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行政处罚权。故,在外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承担了行政处罚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1)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本质上是基于行政权能与行为权能分离之下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运行方式。不同省份还夹杂着派驻执法、联合执法、窗口前移等多种形式。

《行政处罚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可以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应当做何种解读才能吻合与顺延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的本质?(一)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的方式不能理解为授权1.解读行政处罚权下沉规则需要从宪法、组织法到行为法的融贯性解释。二是,放权形式主要采用授权,少数省份兼采委托方式。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4年制定)第14、17、20、29-36条。而在其他一些地方立法实践,如《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2021年制定)则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事项除外。

行政职权法定要求行政机关得亲自执行,并不得私自处分权力,[26]这有助于对行政职权的规范与控制。《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2021年制定)则规定了履职能力审查程序。但是,在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改之前与之后的一些地方行政处罚权下沉实践中,存在将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下放的现象,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将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探寻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合理解释,无法回避《宪法》《地方组织法》提供的高级法背景和共同价值指引,这是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人民政府无法逾越的宪法、组织法命题。

本阶段下沉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权主要聚焦在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下沉规则被理解为行政委托,则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人民政府改变了行政处罚权在乡镇行政区域中的运行方式。

在《行政处罚法》修改之后,多由省级人民政府发文。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人民政府,没有改变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法律上的行政主体资格,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承受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效果。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拟将委托下沉的行政处罚权进行评估论证。从北大法宝数据库查询,目前只有《行政强制法》对禁止行政委托作了明确的反向限制,尚无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行政机关行使其自有的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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